当被告开启诡辩模式如何确认拆迁违法?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2-15 10:06) 点击:455 |
【导读】 行政诉讼法经过本轮修改,已经得到极大补强,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一名拆迁律师,我们知道还远远不够,一些规定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还有很多。在我们参与的一起江苏泰州拆迁案件中,被告开启了“诡辩模式”,一场令人啼笑皆非,却又发人深省的官司由此展开。 【案情简介】 江苏省泰兴市某村原有一处连脊式三间房屋,西边一间为原告所有,中间和右边是家族中其他成员所有。2015 年1月31日,被告行政机关一方在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动用大型机械将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三间房屋强行拆毁并夷为平地。 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了本案诉讼,并委托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和荣海波律师为其代理人。 【诡辩模式】 本案诉讼经历了艰难的立案和漫长的等待后,终于迎来了开庭审理。于是,我们见到了被告开启诡辩模式,力图将本次诉讼消弭于无形。 诡辩一: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开始就称,原告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等,无法证明原告的合法产权,不具有主体资格。 原告房屋是祖上所留,并没有正式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明,但是其祖上留下的分家协议,证明该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并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房屋及位置的文件。 诡辩二:被告主体资格。 开始的诉讼中,被告认为不是自己所为,但是原告拿出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显示就是被告实施拆迁。被告又改口说是其委托的拆迁公司所为,不是自己干的。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即使本案实际拆迁公司的行为实际属于行政委托事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拆迁当天多名被告机关负责人就在现场指挥整个拆迁过程,还对原告的家属实施了暴力,将人强行拖出房屋,并殴打致伤,怎么能说自己不负责任呢?究竟是你太不负责还是你不太负责任呢? 诡辩三:原告房屋系年久失修垮塌而非拆迁。 在以上答辩均被律师驳斥后,被告抛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被告是在实施拆迁,但是没有拆原告的房屋,而是在拆除另外两间房屋,原告房屋是在两邻房屋被拆后,因年久失修自然垮塌,与被告拆迁无关。这个理由如果成立,被告连误拆的责任都不用承担。被告还拿出了原告两个邻居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并委托涉案公司拆迁的文件,拒绝承认拆除原告房屋。 原告与相邻两处房产属于祖上所留下的连脊房屋,共用一个樑和承重墙拆除其他两家,原告房屋就会垮塌,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被告居然不顾一切地认为原告房屋是因年久失修自然垮塌。这就好像说我没有拆除二楼,是我拆除一楼时二楼掉下来摔坏了一样了可笑。 诡辩四:原告房屋位置 在原告的各项证据面前,被告承认了原告房屋,但是依据诡辩三点的理论认为原告房屋是中间一间,而被告拆除的是两侧房屋。而原告开始就说明了是西侧一间。 被告的这种诡辩令人瞠目,无论那一间,都是你拆的,都会确认违法,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原告已经有证据证明是西侧一间,被告仅凭狡辩就能改变证据事实吗? 诡辩最终奥义:行政干预 在庭审中,原告向律师反映,审判人员同被告方不知那个领导通电话,并提到了案件。 面对这种无视法律、无视公正的行为,律师当庭提出了抗议,要求立即核实并处理。庭审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无论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还是审判人员,都加入到激烈的辩论中来。虽然一再说明没有行政干预或者审判人员违规等行为,但是其反常的举动还是让律师心生警觉。 被告真的开始行动了,村委会居然又出了一份与原告提交的证明不一样的证明,证明原告房屋在中间位置,但是拒绝说明为什么这两个证据是冲突的。最终被律师否定。 【一锤定音】 法院最终被告强拆违法。 【律师反思】 作为长期从事拆迁的律师,我们经历了强拆从“出生”到“完善”的整个过程。最开始的强拆简单粗暴有效,现在一些地方仍在使用这种成本低见效快的强拆方式,但是这种方式随着法治的发展被确认违法的风险过高。后来,拆迁机构开始利用法律漏洞,不断转委托,最终由一些没人认识,没人知道的社会闲散人员偷偷拆迁,但是这种方式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等出台文件禁止后逐渐减少。再后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拆迁的正确方式,各级拆迁单位也有了法律依据,慢慢开始规范拆迁,但是还有一些地方为了实现拆迁创造性的制造出了误拆等奇怪方式,本案就是典型。 每一个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都是那么来之不易。面对日益成熟的被告方,我们律师和公民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水平。本案被告方就将此发挥到极致,其答辩理由几乎涵盖了目前强拆诉讼中所有诡辩的理由,并创造性地发展出又一种误拆方式,我们只能说被告方人才就是多!!不过用在这里有点可惜,干律师吧,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欢迎您!!(不是广告,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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