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的五要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1-17 10:28) 点击:504 |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公布实施以来,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备受各界的关注并引发广泛评议。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根据《条例》总结征收决定的五个条件如下: 一、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条例》第八条首先对公共利益作了总体限制,即只能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其次,在具体形式上列举了五种情形:国防、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用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在兜底条款上更为严格,明确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这传达的信息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收补偿方案,特殊情况下需组织听证。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风险评估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只有当征收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时,才能进入审查程序,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均属于无效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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