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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房屋拆迁 律师助力获补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2-30 10:44)    点击:323

    【案件概要】

洪先生是河北省A市B区D村村民,他在村子里有一套176平米的房屋。20154月A市B区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告知洪先生,称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决定对其房屋实施拆迁。但是,洪先生176平米的房屋仅能获48万元补偿,这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拆迁人员虽多次找到洪先生商谈补偿的问题,但是在原本就很低的补偿标准上并没有真正的诚意增加补偿。终于,拆迁方使出了惯用的狠招,20157月对洪先生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书,要求洪先生在15日内腾清房屋。

看到官方文件的下达,洪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维权律师的帮助。经过仔细筛选,洪先生最终选定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口碑很好的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制定了办案策略,并迅速启动了多个法律程序。

  【办案掠影】

     一、枉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8月,新翰律师以洪先生名义向XX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拆迁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新翰律师指出:“首先,A市B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是一种越权行政,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不具备完全的行政职权,无权征收A市B区D村土地,如果征收应由A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其次,A市B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未依照«A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标准»执行,很多标准没有出处,没有依据,未能做到公平正义,严重侵害了洪先生的合法权益”。

    不幸的是,因为种种原因复议机关最终没有采纳律师的观点。对于从事拆迁案件多年的律师来说,缺乏正义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不陌生,或许也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尽管第一轮的博弈被吞没,但是律师和洪先生并没有气馁,他们已制定好第二步维权计划!

   二、信息公开获关键证据

    201510月,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提交至A市城乡规划局、A市建设局,要求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政府批文。201510月,A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答复:“D村旧村改造项目不具备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201510月A市建设局作出答复:“D村旧村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法真相浮出水面,胜利已经在望……

   三、行政诉讼,峰回路转

    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关键证据后,洪先生决心维权到底,在律师的帮助下洪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511月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律师指出,本案中征收决定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的征收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本案中,征收房屋所涉土地是用来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商业广场建设的,并非旧城改造项目,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根据信息公开获得的证据此项目不具备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系违法行为。律师铿锵有力地论辩,赢得了庭审论辩的胜利。
  在开庭结束后,拆迁方主动找到律师表达了和解的意愿,律师把握住机会积极同对方进行沟通,终于促成了拆迁方和委托人洪先生的成功谈判,当事人最终以400万的拆迁补偿同对方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洪先生拿到了涨了近十倍的拆迁补偿款,本案也以洪先生撤诉结案。

    【律师说法】

    当政府推动大拆大建只是服务于商业利益而忽视人本关怀的时候,这样的巨变将不会成为人民的福祉,它注定伴随着暴力、不公和眼泪。当我们遭遇到不公时要学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我们相信它终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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