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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终总结:别把拆违变违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2-27 13:40)    点击:263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三年来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进行了整理、归纳,现将案件特点总结如下,希望对保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有所帮助。


被诉行政机关多为乡镇政府


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被诉机关主要包括规划委员会、乡镇政府、城管执法监察局、国土局,其中乡镇政府占绝大多数。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与辖区特点有关,三中院所辖六个区县中只有一个城区,其余均为近郊及远郊区,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二是近年来,郊区经济建设发展较快,违反规划管理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三是国土局从违反土地管理的角度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没有强制执行权,乡镇政府则具有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权力。


被诉行为类型固定集中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认定违法建设性质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阶段的强制拆除决定及具体执行强制拆除决定的强制拆除行为系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三个阶段,虽具有独立性但也紧密相连,前后承接。尽管有的行政机关将限期拆除决定制作为 “限期拆除通知”、“公告”、“拆除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等,将强制拆除决定制作为“强制拆除通知”、“强拆通知” 等,但行政相对人起诉的行为类型仍然可以概括为以上三种,只是有的案件起诉其中一个行为,有的同时或先后起诉其中的两个甚至三个行为。


行政赔偿案件占比高


因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所以,凡是起诉时涉案违法建设已被拆除的,无论是强制拆除还是自行拆除,相对人大都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从赔偿请求的内容看,名目繁多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有的甚至达到数千万元。


程序违法问题严重


被诉行政机关执法的规范性不高,且年来未有明显变化。仔细查找败诉原因不难发现,有因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决撤销的,有因超越职权并违反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而绝大多数确认违法案件均系程序原因。上述案件的被诉行政机关均为乡镇政府,说明乡镇政府在查处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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