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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逃避职责被判违法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2-21 15:26)    点击:388

   【本案要点】

    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这既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职责。本案中G县人民政府,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先生家住山东省菏泽市G县,先生有一处房产且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大约三百六十平方米。

后来G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进行拆迁曹先生的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之内,拆迁人和曹先生商谈拆迁补偿时,曹先生拆迁方提供征收批准文件等拆迁手续。拆迁方不但不提供任何有关此次拆迁的法律手续,而且给出的补偿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不久,曹先生发现此次拆迁并不是政府所说的旧城区改造”,而是商业开发的目的。经过和拆迁方的多次协商交涉先生始终没能和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面对强大的政府实在是缺乏信心在协商补偿时自己完全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一会是政策一会是规定,说的先生晕头转向,但是曹先生始终坚信补偿是不合理的。于是,曹先生转而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和对比,选择了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

  【办案掠影

律师介入案件以后,先与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了一套维权方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首先展开了一番法律调查,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调查。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迅速向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材料的信息公开。这之后,当事人等啊等啊等啊等,这申请书一去就石沉大海,没有了任何回音。当事人向律师诉苦说,我们这小地方政府部门都很牛气,根本不把咱这个小百姓的事放在眼里啊,律师淡定地笑了笑,这似乎早已在他们的预料之中了。

十五个工作日已满,两位律师即刻让当事人向G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经过一番苦苦等待,盼来的却是一份《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当事人有点失望了,就一个取证程序都这样百般受阻,官官相护,老百姓该向谁去说理呢?很显然,这是政府为了包庇下属部门而作出的一个错误决定。

律师迅速拟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复议机关G县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开庭之日终于到来,在法庭上律师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铿锵有力地运用到本案中,有理有据的驳斥了被告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狡辩之词,又直指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G县人民政府作为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具有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

在代理律师义正辞严地主张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G县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民主法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成熟。它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规范了申请公开的法定途径,保护了公民知情权的顺利实现。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拆迁维权手段。正确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得更为详细的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征地规划,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有效的拦截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而大多数公民,也许知道法律这个词,但未必知道这部法律存在。而在调查受阻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也是包庇阻挠,而对于不懂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此时显然就要吃亏了,因为你并不知道政府作出的某个答复或者某个说法是不是合法的,更不知道面对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如何去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身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征收程序强硬操作,地方政府装糊涂睁一眼闭一眼的复杂环境中,请律师介入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真正的保护,和政府打官司不是目的,借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合理运作,达到自己获取合理补偿才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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