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发伤害,如何不再发生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12-01 09:37) 点击:337 |
拆迁引发伤害,如何不再发生 今年年初,河北永清县北曹家务村,发生一起命案。开发商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刘二旦和他的帮手张伟、李春江,在砸了村民金福祥家玻璃后,又来到付奎生家砸玻璃,付发现后与刘二旦发生打斗。其间,付的儿子付金波闻讯赶来,付家父子二人持自制类似扎枪类锐器将刘二旦扎伤,刘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1月18日上午,78岁的付奎生和他的次子付金波在永清县法院受审,被控故意伤害罪。(详见本公众号11月25日文章:拆迁人员夜砸民宅被扎死:村民深夜遭投蛇) 在庭审过程中,据被告人付奎生供述,他听见家里玻璃被砸,于是拿起一根带铁质尖头的木棍,朝门口走去,正看见一名男子用铁棍砸门。门被砸开后,他顺势拿着木棍捅了出去,该男子倒在了地上。这个过程似乎并不像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因为当有人砸破自家门时予以抵抗似乎是在情理之中,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刑法还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情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看到有人砸自己住宅的门时,使用外力击打,致他人死亡。这时砸门者无疑有错在先,被告人的行为遂可能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过,刑法规定只有在防卫行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可以成立无限度防卫。而本案能否评价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无限防卫权,关键就在于对砸门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显然,司法判决没有认可这一点,即认为被告人刺死砸门者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刺身亡者刘二旦的两个帮凶却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这足以说明刘二旦也是寻衅滋事者之一,甚至是主犯。在此意义上,对砸自家门的寻衅滋事者,付家父子实施暴力抗击算不算“无限防卫”倒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这至少说明,本案身亡者实施犯罪行为在前,这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应该产生积极的影响。 然而,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本是被砸门窗的受害人,却最终变成了被告人,个中缘由恐怕不只是被告人个人之恶。隐藏在“故意伤害案”背后的因果关系亦值得深思。 从我国发生强拆的原因来看,基本上都是被拆迁者对于经济补偿不满而未能和对方协商一致,最后变成了“钉子户”。而深更半夜把房主拖走,突然袭击把房子夷为平地,这已经成为不少地方拆迁者对付“钉子户”的有效做法,在此过程中若有抵抗,就可能引发人间悲剧。今年5月份,河南郑州,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薛岗村的村民范某某,因为对正在进行的拆迁积怨已久,持刀扎死3人、扎伤一人,被警方当场击毙。在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的积累过程中,有太多的问题和责任需要厘清。 诚然,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的确让一些人富了起来,在改善他们居住条件的同时,却也产生了诸多激烈的社会矛盾。而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一些地方管理者甚至成了利益获得方,当利益分配向地方管理者自己和开发商倾斜时,必然出现政府官员借助公权力与被拆迁的居民争夺利益,当这种利益冲突扩大到一定程度,遇到某个或者几个“钉子户”时就可能被点燃引爆,直至发生命案。 从本案情况来看,从所谓的“钉子户”发展到“暴力反抗犯罪”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其中发生了谈判失败、暴力威胁再到打砸、伤人的剧烈冲突,之间没有一个通畅合法的解决渠道。在强拆事件中,这样的循环每次都在发生,可只有等到死了人双方才恢复正常的平静。这种从受害人到被告人的转变体现的是矛盾的长期积累,法治思维的缺失,以及权利救济的无效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真正能打赢拆迁官司的少之又少。 强拆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有其无奈,但我们需要以程序化法治化的规则来调和其中的主要矛盾,并将其纳入社会治理良性循环的轨道之中,必须纠正“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乱拆迁思维。必须强调,强拆问题已经发生了多少年,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者的经验不应该只剩下强制与暴力。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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