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禁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0 11:41) 点击:358 |
2016年11月7日,湖南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要求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清缴到位。今后,各地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通知》强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清缴到位。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划拨资金不到位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划拨到位的计划。对集体补助落实不到位的,要在组织发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督促集体组织及时上缴。 对国家和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开展清缴工作,尚未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办证之前追缴到位;已经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新增项目征地前追缴到位。 《通知》明确,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六统一、六自主”的要求,即全省统一参保缴费基数和方式、统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统一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身份、统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办法、统一政策实施时间节点、统一城市规划区内外参保政策,各市州和县市区参保缴费补贴档次和年限以及比例自主、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和政府划拨比例自主、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标准自主、被征地农民选择参保类型自主、政策实施时间节点以前的问题解决办法自主、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缴费补贴发放标准自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通知》要求,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问题的问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探索在财政转移支付、用地审批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对用地单位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项目,不予发放用地批准文件,不办理土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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