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补偿不合法何以谈搬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1-09 11:08) 点击:441 |
“钱都补你了,还想怎么着?”面对征拆部门言之凿凿的问话,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近日,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周楚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以胜诉的方式告诉您:补了不行,补得合法才行! 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乐象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座房产。2014年5月12日,东坡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眉山东坡区2013年第16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张女士的房屋位于该征地范围内。次日,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发出《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第16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因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张女士始终未签订协议。 2014年11月26日,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对张女士的房屋进行丈量,结果为:砖混结构213.85平方米、砖木结构194.25平方米。依据该结果,确定的房屋补偿款为267225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为27011元,于2014年12月18日存储于张女士的银行账户。 2015年2月15日,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张女士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共计408.1平方米并交出土地,逾期未搬迁,将申请强制搬迁。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二、法院判决 一审东坡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依法组织征收,对张某某房屋进行了测量公证,按照补偿标准对张某某应获得的补偿款进行了计算,并通知其领取。因张某某逾期未领,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将补偿款存储到户,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张某某进行安置,应当认为已依法补偿安置,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乐象村四组,且在对上诉人张某某的房屋及建筑物丈量中,少丈量了部分建筑物,对上诉人作出的补偿通知中,既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少丈量部分房屋及建筑物不应补偿的理由,也无上诉人的该部分房屋及建筑物不应补偿的法律依据,该补偿通知不能确定已对上诉人依法补偿。综上,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作出的责令上诉人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上诉费由被上诉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说法 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判断。实体上,既要看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否合法,也要看其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不能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明其已经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也就不具备适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前提,适用法律错误则当然应当被依法撤销。 “拆迁无非那点事”是许多当事人甚至是法律界人士的想法,对此我们只能说其管中窥豹,只见一斑。毫不夸张的说,征地、拆迁案件集专业性强、耗时长、跨度大于一身,既要有全局观念,步步为营,又要注重细节,见微知著。考验律师的不仅仅是专业水平、谈判水平甚至还包括抗压能力。许多律师并不具备上述品质,贸然的接受委托,却无法探知“路在何方”,既担不起律师的责任,当然愧对当事人的信任。对此我们敬告各位当事人:一定要选择经验丰富、能力超群的律师帮助您维权,只有在他们的带领下,才能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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