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为何屡禁不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11-02 17:36) 点击:415 |
近年来,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农民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的补偿类别都为征收设置了一道道防线。然而,强征、强拆事件仍屡见报端,其背后深层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一、“以地生财”观念根深蒂固 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与官员政绩通常是相辅相成的。在正常情况下,充足的财政收入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是认定官员政绩的重要因素。优秀的政府官员因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而得到升迁,使其自身价值得到体现。但是,部分政府官员反其道而行,为了提升自己的政绩采取各种手段增加财政收入,甚至打着“惠民”的幌子,行“捞钱”之实。无论是为了求政绩还是求财,低价“征收”土地后再以高价卖出都是最好、最快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的畅通,村民不再轻易受到蒙蔽,大部分村民都已经意识到土地的稀缺性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地方政府希望获取土地,农民希望保护土地,双方形成矛盾,互不退让的结果造成强拆多发。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导致不少地方无论是公益用途还是商业用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征收程序不透明、不合法 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应当包括以下程序: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补偿、交付土地等。然而,个别地方政府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导致部分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失去土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不耐心解答反而动辄就采用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实施征收,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补偿标准不合理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农民土地要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农民是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不仅如此,根据产值倍数法确定的补偿费只规定了最高上限却并未规定最低下限,多数政府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式确定的补偿费用根本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征地不可避免。如何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是立法者、司法者及行政者都应当思考的问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以非法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而只能激化矛盾,酿成悲剧。依照法定程序征收、提高补偿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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