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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借口再多也难逃法律追责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0-31 16:51)    点击:385

       基本案情

陈某、张某等四人系江苏省洪泽县岔河镇某村村民。为获取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等信息,四人于201653日向岔河镇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岔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55日收到,却始终未作出答复。为此,陈某等人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2016718日,洪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岔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20151月,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均已经在村村务公开栏及政府网站中向社会公开。2016年3月31日,该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一览表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村公开。四位村民在签字领取土地补偿款时已经了解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因此,镇政府已经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面对被告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王春刚律师强势指出:本案所诉争的问题是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的答辩及举证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暂且不论村民从未见过上述公告,即使上述方案确已公告,也不能成为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如此四两拔千斤的意见让被告哑口无言。

法院判决

2016年9月28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被告于2016年5月5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条例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应予纠正。被告辩解未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无证据证实,也未作出合理说明,故其辩解不成立。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违法,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要想获知信息就只能向政府部门申请。然而,大多数政府部门都对自己的违法之处心知肚明,不愿或不敢向被征收人公开。一旦被征收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征收人也总能找到貌似“合情、合理”的理由,很多被征收人甚至是人民法院都会被“忽悠”。如何抽丝剥茧、抓住问题的核心就成为获胜的关键。然而,法律问题毕竟晦涩难懂,不是照搬条文就能解决的,一旦遇到问题还是尽早委托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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