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 丰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全国第一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队,主要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及因征地拆迁引起的刑事案件,擅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民商疑难案件再审申诉等----垂询电话:18601034815   15201521510   QQ57086714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复议or诉讼?这些问题需注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10-21 15:12)    点击:350

    如果一个案件同时属于诉讼和复议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已经诉讼的,不能复议

当事人已经对某一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无论法院是否已经作出判决,当事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根据司法最终的原理,只可能出现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情况,决不可能颠倒过来。当然,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后又撤诉了,可以当作他从来没有起诉过,如果此时尚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之内,则当事人仍可申请复议,不受此限。

二、 已经复议的,暂缓诉讼

当事人如果就同一争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两机关同时受理的,则由当事人任选其一。如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在复议期间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后,或复议期限届满之后,或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之后,才能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

三、 复议后再起诉的,起诉时间受到限制

这种期限原则上是15天,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这一期限的起算有两种方式: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从复议审理期满之日起算。

四、一事一议,不得重复

原则上,复议机关只对同一行政争议处理一次,当事人如对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就此事向原来的复议机关、或其他复议机关申请重新复议。“一事一议”存在例外,就是对于省部级行政单位的行为,在申请原机关一次复议失败之后,仍可选择向国务院申请做二次复议(法律上称为裁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113134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丰台区律师 | 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您是第14086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