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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现场冲撞执法者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21 17:16)    点击:233

2016年5月25日,广西南宁某村村民驾车冲撞强拆人员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作为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该案因政府强拆而起。

2015年8月某日,多名头戴白色头盔、身穿黑色制服的工作人员驾驶大型挖掘设备进入兴宁区大鸡村开展强拆工作,随着矛盾激化,余某一时冲动驾驶车辆冲撞拆迁人员。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冲撞执法人员,导致12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公诉机关:“强制拆迁过程中,被告人余某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来回冲撞执法人员被告人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春刚律师围绕三个方面进行辩护1、没有证据证明撞到执法人员;2、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效;3、犯罪嫌疑人余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 犯罪嫌疑人余某表示,他只是在恐吓执法人员,不是故意冲撞他们,也不清楚究竟有没有撞到人。余某:“我只是恐吓一下他们,我在启动之前已经猛按了好多次喇叭,也没有直接冲撞他们。”公诉机关:“那你是否有冲撞到他人?”余某:“因为当时太混乱了,我也不是很清楚。”王春刚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提交的口供证据是兴宁区公安局出具的,兴宁区公安局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回避,因此认定口供证据不能予以采信:“本案中绝大多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均是由兴宁公安分局制作的,兴宁分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侦查权,应该依法回避,所以该局通过侦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均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采信。”最后,王春刚律师认为,余某当时的部分行为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主动攻击而引起的,因此具有一定的防卫性,执法部门对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我们会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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