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代签了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05 14:34) 点击:299 |
【导读】 在拆迁案件中,家属代签协议或者房屋共有人签署协议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但是这种代签协议的效力如何?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吗?这一直是困扰拆迁户的实际问题。本所王春刚律师代理的山东临沂焦某某等案件就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完整诠释。 【案情简介】 山东临沂某市大规模拆迁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一些不满意拆迁补偿的产权人不愿意拆迁部门无休无止地谈判和各种手段的干扰,干脆出去打工,以避锋芒。但是拆迁部门强迫家属代行签字,产权人的儿女、妻子甚至老父母都牵涉其中,还有的直接将亲属关在拆迁办公室,不签字不让走。最后,很多家属都签了字。 焦某某就是其中之一。其外出打工期间,其儿子被带到拆迁办公室,被迫签订了补偿协议。直到焦某某回来后才知道此事,其儿子也是百般无奈,不断地向父亲陈述自己的委屈。之后不久,涉案房屋被拆迁部门强拆,但是补偿协议的内容却拒绝履行,不仅补偿款毫无踪影,连起码的搬迁、安置、过渡等费用也只字不提。 焦某某等无奈之下找到我所王春刚律师,为其代理房屋拆迁一事,希望能够获得法律支持,替他出口气,说句公道话。 【办案经过】 王春刚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前期调查取证等过程后,直接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不顾本方提出的证据,直接抛出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居然还有焦某某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对方的答辩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拆迁合法。 王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严厉驳斥了这种荒谬的说法。焦某某本人当时远在外地,同时焦某某一直不同意安置补偿,因此不可能签订补偿协议。当庭,焦某某也十分激动地说这个授权委托书不是本人签字,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对方见所谓委托协议出了问题,就抛出了表见代理的观点。这种观点更是无稽之谈。本地很多人都知道焦某某不同意安置补偿,也不断地向拆迁部门反映安置补偿不合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根本无法成立。王春刚律师对这一观点也予以驳斥。 在各种观点无效之后,对方代理人又开始陈述涉案拆迁项目如何重大,会为本地带来如何多的效益等与案件无关的说法。面对这些意见我们只能呵呵!!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强拆违法。 【王律师说法】 涉案拆迁问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但是维权难度较大,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此不断败诉,有苦说不出。 首先要明确,拆迁必须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办函[2002]235号)、《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文件均规定房屋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拆迁。因此,在没有实际补偿之前的拆迁违背了上述原则,是可以要求确认拆迁违法,进而提出国家赔偿。 其次,诉讼要有一定的策略。如果本案提起确认拆迁协议违法之诉,不仅要将焦某某的儿子推到法庭上,场面十分尴尬,也会给拆迁部门一个口实,还给别人造成家庭不睦的假象,十分不利于维权。本案诉讼就是绕开此问题,直接追究强拆违法,附带审查了协议的效力问题。这样诉讼既避免了不必要的尴尬,也更加直接地将拆迁人推上了法庭。很多当事人为了计较协议的有效性,不断提起确认协议之诉,不仅自己深陷其中,浪费资源,也拖延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时机。当然这也是专业拆迁律师的价值所在。 最后,面对家属签订了拆迁协议的情况,不要盲目诉讼,要找准违法之处,才能切中要害地提起有效诉讼。涉案诉讼是经过拆迁律师分析后找到违法之处才提起诉讼,案件不同,违法点不同,提起的诉讼也不相同。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调查、分析才是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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