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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危房”之名,行“强拆”之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8-16 16:38)    点击:334

一、基本案情:

马某位于A市B区C街的房屋因需被确定征收。2013年5月31日,C街办事处向B区房屋安全鉴定站申请对马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其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为:综合评定该房屋属于B级,拆迁人应及时采取防、排危措施。6月9日,C街办事处将该房屋强行拆除。马某认为C街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以B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分析

1、C街办事处没有申请危房鉴定的资格。

《城市危险房屋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由上述法律可知,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必要时可以由纠纷的当事人以及受理纠纷的仲裁或审判机关提出。

2、马某的房屋不应当被整体拆除。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5.2.3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B级是指结构承载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城市危险房屋规定》第九条规定,危险房屋要分为四类分别处理:对于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能短期使用或解除危险的房屋,要继续使用;没有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停止使用;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要整体拆除。案例中,危险房屋仅仅属于B级,C街办事处仍将马某的房屋整体拆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3、C街办事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C街办事处是B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针对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B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可知,C街办事处强行拆除马某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应当由B区人民政府承担。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些政府机关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强行拆除房屋。房屋所有人要正确区分行政机关的目的、搜集相关证据、聘请专业律师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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