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 丰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全国第一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队,主要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及因征地拆迁引起的刑事案件,擅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民商疑难案件再审申诉等----垂询电话:18601034815   15201521510   QQ57086714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和领受主体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8-08 17:48)    点击:357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往往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作为被征收人,了解一些基本的征地拆迁知识是极其必要的。被征地农民不仅能够以此来判断征地补偿是否合法到位,还能确定自己的该如何维权,是否有维权的必要。下面,北京新翰律师为您做一些简单介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建议大家来电咨询。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由此可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所以说,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补偿的对象只能是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除了家庭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单位、个人不是安置补助费的领受主体,其原因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即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由于承包方可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也能以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助费得到相应的补偿。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形式得到填补,因此并不存在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社会保障的问题。

    安置补助费用是如何管理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安置补助费以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为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113134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丰台区律师 | 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您是第14086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