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被继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8-03 16:01) 点击:249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申请宅基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这样一个资格,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死亡,就必然丧失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之丧失,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 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该是收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又不能一概而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一种是共同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中其中一人死亡,此宅基地的使用权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有。还有一种是此宅基地没有共同使用权人,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要是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就只能继承此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不能继承该宅基地。要是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毁损灭失了,那也就丧失了该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了。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因为农村宅基地特有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如果法律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够继承的话,就会导致许多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的人也拥有本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样就会大量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而导致农村耕地总量的减少,进而扰乱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为法律所禁止。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