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立公司,侵吞村民补偿款的新形式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7-26 15:19) 点击:284 |
村委会是每一个村民最熟悉的部门。他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但是我们都把他当成一级政府看待。很多时候,他也发挥着政府的一些职能。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委会就是大家民主决定事情的机构,每一个成年村民都有一票,包括我们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同样是村民民主决定。 目前,很多村改居或者征地拆迁的村落成立了一个专门资产管理公司,将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补偿款,全部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聘请专业人士管理,以保值增值。 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尚处于管理真空,因此引发的问题我们仅就征地拆迁部分做一简述。 首先,从这种公司成立来看,依照《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成立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有时是以村委会的名义成立一个公司,就将土地补偿款等村内财产转移到该公司名下,还美其名曰“专业化管理”。实际上就是剥夺部分村民权利,转移村集体财产的行为,但是公司在形式上已经有了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作为合法背书,村民无论是审查公司合法性还是公司运作,都无法攻破其不灭金身。 其次,这种公司运作,剥夺了村民的民主自决权利。村委会实行村民自决,民主投票,每个成年村民都有参与的权利。但是公司实行股东自决,村委会成立的公司股东数量有限,并不是每一个村民都是股东,不是股东就没有参与投票的权利。在主体转换之间,一部分村民的权利就被变相剥夺了。以土地补偿款为例: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补偿款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但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也有权处理公司的财产;村委会成立公司后,土地补偿款就由原来的村集体财产变成了公司财产,这就决定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民会议决定而是少数股东决定。我们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1280号民事裁定书》所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案例。百度搜索该村有村民5000余,但是该村成立的石家庄市凌坤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仅有股东80余人。可以想见,仅有这八十多个人就可以决定巨额土地补偿款的真实分配,有多少村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 最后,类似情况处于权利救济的真空。天津等工商部门都表示允许村委会、居委会作为主体设立公司。我们在办案中也发现,河北、陕西等地均已经有部分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管理集体财产。这种公司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未明确,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也未见诸法律。但是从法院判决来看,基本认为这些公司处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合法成立的公司的正常管理行为;村民对此提起的诉讼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补偿费数额进行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这又出现了权利救济的真空。 这种双头管理,互不担责的模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基层组织运用。如何根治这种偷梁换柱的经营模式,打击贪腐,维护村民利益,必将成为现阶段遏制基层腐败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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