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7-14 16:57) 点击:465 |
2015年,某省政府作出某市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该市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共计23公顷以用作商务用地。李某建造的600多平的厂房位于该征地范围内,但由于建造该厂房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市政府除支付征地补偿款外仅给予李某50万元的建筑物补偿,这与李某600多万元的心理预期差距太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之后,李某以实体违法、程序错误为由,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征地批准文件。省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征地批复。李某不服,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征地前没有按要求履行确认程序,也未落实耕地补充方案为由,终审判决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在二审判决前,市政府组织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强行拆除李某的厂房。二审判决后,李某向省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由于李某的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之处,对于其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李某财产受有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然没有判决省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对李某占用土地建设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认定,但违法行政行为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论李某行为合法与否,只涉及赔偿数额的多少问题,其仍然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当然,当事人行为与行政行为均违法,即存在混合过错时,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判断,但这不影响违法行政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至于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则应当是拆除机关即市行政执法局。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局具有法定职责,符合赔偿义务机关特征。二是其实施了具体的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并直接造成李某财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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