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强拆维权,补偿款从30万到300万的飞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7-11 15:42) 点击:307 |
【案情简介】 强拆前的幸福生活:一家人红红火火做生意 易先生于90年代初在四川省泸州市建设了厂房,易先生一家人就用该厂房五金生产。随着经营收益的增加,为了扩大经营,易先生又陆续从他人手里购买了紧邻的两个厂房,租赁了一处厂房,同时进行电器、插座等的经营,全家人依靠厂房的经营收入进行生活,打理厂房的经营自然就成了全家人必做的工作,虽然辛苦,但是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心里感到生活的希望,幸福和满足。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易先生万万没想到,一家人原本幸福的生活会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拆迁破坏得面目全非。 低价拆迁协商未果,厂房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 为房产开发,当地政府将易先生的厂房列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对于易先生正经营得红红火火的厂房,拆迁方不但没有给与合理的补偿,反而企图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标准进行低成本拆迁。易先生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厂房注册地址是此房屋,以评估报告上30万的补偿,面对如此不公平的拆迁,易先生当然不会答应。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某天凌晨,拆迁方突然间把成排的厂房夷为平地,瞬间成为废墟。易先生一家人怎么也想不到经营多年的厂房被一夜之间夷为平地,全部的货品被埋葬在废墟里面。 刹那间全家人失去了收入的来源,全部失业,生活无望,焦虑、惆怅不知所措。更加令人气愤的是,遭遇违法强拆后,易先生找到拆迁方,对方不但不承认,而且给出的补偿还不如原来的高……在极度的伤痛中,易先生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几经周折,易先生亲自来到北京寻求救济,最后找到了专业拆迁维权的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接到易先生的求助后,新翰拆迁律师召开会议对本案展开讨论,经研究决定正式介入这起典型的非法强拆案件。新翰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在第一时间内判断出这个案子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制定了维权方案。 法律调查层层剥茧,揭开非法强拆的真面目 通过调查发现,易先生营业房屋征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且房屋被拆除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进一步调查显示,易先生厂房原址上被人已经建起了建筑物,并且该建筑物用于商品房买卖。也就是说,将易先生的厂房强拆后被开发商建立房屋进行市场出售。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我方获取了大量的证据,最初的判断有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连环出击,起诉泸州市人民政府的违法征收 在获取了有力的证据之后,新翰律师指导易先生提起了诉讼。任何一个诉讼案件,证据就是取得胜败的关键。不仅仅是在诉讼之前自己获取证据,还要依靠其他的合法方式获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易先生的房屋系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并且也发布了征收决定,因此对房屋征收决定先行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即被告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也可以主动搜集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几率。例如在本案中,律师在开庭前亲自到被强拆的现场,就获得了一个重大发现,政府强拆后竟然建设了商品房进行出售。第一次开庭,拆迁方辩称此次拆迁改造工程是基于公共事业需要,没想到律师立即让当事人拿出拆迁原址的现状照片,被拆的厂房上赫然屹立着一批新的商品房,令拆迁方目瞪口呆。 庭后,拆迁方为了掩人耳目,立即把拆迁后建设厂房都冠上回迁房的名义,并在第二次开庭时,辩称此次拆迁改造工程是为了改善棚户区的生活质量,符合公共事业的范畴。然而,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房产开发不属于公共事业,而属于商业开发。 经过了两次一天半的庭审,终于将案件审理完毕。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律师将拆迁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之处一一指出之后,案件已经非常明了,系违法征收案件。 律师继续调查,又获取了相关证据,接着对于非法强拆一事展开特殊的维权思路和方法。 一审败诉后的满意补偿 尽管事实昭昭,但依然判决易先生败诉。在拆迁案件中,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随后的上诉期间,案子就在律师、法院和政府的协调下得到了解决。通过律师的专业运作,最终仅仅用三个月的时间,易先生就拿到了其合理而满意的补偿,补偿金额从原来的30多万增加至近300万。 【律师说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先行补偿,补偿到位后才能够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但是在实际的案例当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却是还没有进行任何的补偿,房子被拆除了。这里面有当地征收、拆迁部门的违法行为;当然更重要的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导致的后果。在接待咨询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被拆除了补偿款没有拿到的情况,有的甚至已经上访了很多年,不但错失了维权的机会,给后期律师的调查均增加难度。本案,易先生的房子虽然已经被拆,但是马上与律师进行了沟通后启动了法律的维权程序,所以亡羊补牢也为时不晚,对于案件的办理争取到了很多机会。虽然案件有难道,但是通过我们的努力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易先生的案子就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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