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占地也违法:管人不如先管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6-30 17:21) 点击:326 |
基本案情 2016年初,孙先生一行五人神色匆匆的来到我所咨询。律师沟通后才知道,其世代耕种的土地被该市某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占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交流,孙先生等人为律师的专业知识所折服,当即决定委托我所代理其维权事宜。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马上启动调查取证程序,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材料,最终确定该开发区管委会占地行为违法,这无疑于一颗定心丸!律师马上指导当事人向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用地违法。 案件结果 该市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33.4万元的罚款。并且,该市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对此案负直接责任的开发区管委会土地部部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构成了违法占地事实。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当事人的维权就以胜利而告终,但是我们对案件的结果却不甚满意,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 行政处罚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可见,“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是法律对违法占地行为规定的主罚。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只没收了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33.4万元的罚款,却未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 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该案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200亩,已涉嫌犯违法占用农用地罪。 总的来说,本案在律师的指导下用极短的时间就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只是秉持着法律神圣的信仰,我们认为相关部门还可以做得更好。土地被占的村民不应当惧怕政府部门,要坚信只要是违法行为,无论是谁作出的,通过正当的维权手段最终都可以使其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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