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翰陕西胜诉案例:公安机关不能太任性!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6-28 16:48) 点击:300 |
近日,“雷洋案”再次将“警察”推上风口浪尖,一时间群情激愤。那些听说过、经历过警察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找到了宣泄的出口,曾经的无奈、愤懑喷薄而出,一发不可收拾。 当然,我们也曾为他们的舍己救人而感动、风餐露宿而心酸。然而,作为一名征地、拆迁律师我们了解的多是公安机关蔑视公民合法财产,对被拆迁人的报案置之不理的情况。对此,很多被拆迁人都无可奈何,只能嗟叹世道不公。殊不知,面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我们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只是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庇护自己的“儿子”不愿纠正错误,而法院迫于压力含糊其辞无法做到中立,导致这类案件的胜诉率非常低。 本文以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郭江威律师承办的被拆迁人诉公安机关撤销行政行为胜诉案为例,讲一讲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任性”行为。 【基本案情】 “秦中自古帝王州”,西安拥有着7000多年文明史、3100多年建城史、1100多年的建都史,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然而,发生在西安市雁塔区的强拆事件却彻底颠覆了这座古城的形象。 刘某等人均为双桥头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座。因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双桥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村民的房屋被征收。2011年6月某日,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拆除刘某等人的房屋,刘某上前制止却遭到暴力殴打,只能拨打110,寻求警察的帮助。然而,出警人员并未作出处理,之后也再无答复。 为解决强拆问题,刘某等人四处奔走,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却始终未见一点成效。后经多方打听,刘某等人找到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极高声誉的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并见到了王春刚律师。经过王春刚律师的耐心解答,刘某等人终于理清了征收、强拆等问题的脉络,并决定委托王春刚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王春刚律师介入后,村民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递交了立案申请书,该分局既未立案也未给出任何答复。王春刚律师又指导村民向西安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雁塔分局的不作为违法。但西安市公安局以“立案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为由,驳回了刘某等人的复议申请。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负有刑事侦查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职能。刑事侦查权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而行使的权力。除刑事侦查权外,公安机关负有的其他权力属于公安行政管理权。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后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未立案调查,也未答复属不作为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仅凭《立案申请表》就认定立案申请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不足。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西安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律师说法】 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负有侦查违法犯罪、实施行政处罚等职责,对公民的报案、控告等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刘某等人因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交了立案申请书,该分局收到后有义务判断案件类型并分别作出处理,即使认为原告控告的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也应当书面告知控告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收到原告的立案申请书后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显然构成行政不作为。 作为复议机关,西安市公安局应该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然而,仅仅依据“立案申请书”这一文字表述就断定该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其不负责任的态度、袒护的目的昭然若揭。庭审中,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 [1999]行他字第26号)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如果不能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哑口无言,只能沉默。 本案以村民的胜诉而告终,作为律师我们为司法的进步而感到欣慰。但是,面对垂垂老矣却失去安身立命之所过着颠沛流离生活的委托人,我们更感到肩上的责任沉重。 士不可以不弘毅 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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