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 丰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全国第一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队,主要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及因征地拆迁引起的刑事案件,擅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民商疑难案件再审申诉等----垂询电话:18601034815   15201521510   QQ57086714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征地:占补平衡很重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6-03 16:48)    点击:375

    在征收耕地时,占用耕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同等的耕地。因是否补充耕地并不会直接影响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只关乎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确保农业安全的国家利益,实践中往往很少有人注意。但是补充耕地方案材料也是批准机关依法作出征地批文的必备文件,否则征地批文可能违法。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无论是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没有特殊情况,也没有例外。这就改变了过去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并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规定。国家投资的能源、水利、交通、国防用地等大中型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护耕地不但是地方政府的事,中央投资占用耕地也应当履行义务,确保了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从法律上明确责任单位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和履行职责。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②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③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是指建设单位没有开垦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从事土地开垦工作。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开垦出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耕地的应有指标。做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一些建设单位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不能组织专门力量开垦耕地的问题,又达到了建设单位缴纳造地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力量开垦耕地,以保证开垦出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4)补充耕地方案对我们征地维权的意义在于如果在没有补偿耕地方案、没有实际补偿耕地、没有足额缴纳补偿耕地费用的情况下,批准机关依法不能作出征地批文,否则就是违法。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113134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丰台区律师 | 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您是第14086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