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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漠视逼迁 高院判决违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7 16:56)    点击:280

基本案情

黄某是原广州市白云区罗岗镇某村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原白云区罗岗镇人民政府于199516日颁发)一块,并建有45.54平方米的房屋。

2008年底,黄某的祖屋及现居住地所在地块被挂牌拍卖,广东省华标公司竞得。华标公司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大肆进行拆迁活动,关于征收补偿及搬迁等事宜从未与黄某进行协商。

201012月开始,华标公司为达到逼迁目的,开始对黄某采取各种手段,断水、断电;阻挠相关部门恢复水电;打人;封路、挖沟、引水浸屋;放蛇入屋;夜晚放高音喇叭制造噪音骚扰;半夜燃放爆竹;派人实施恐吓;抽水并伴垃圾粪水浸屋;破坏房屋设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强行填埋房屋、限制自由进出等等,黄某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犯。为解决上述情况,黄某多次向萝岗区人民政府及萝岗区联和街道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街道工作人员虽多次来到现场了解情况,但并未阻止华标公司的暴力行为,也并未就征收补偿一事向黄某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商方案。

无奈之下,黄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萝岗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对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是涉案土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相关利益。涉案土地于200811月出让给华标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1月为华标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萝岗区人民政府仅同意华标公司作为拆迁人,并同意该公司所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华标公司始终未取得相关证件。华标公司实际实施拆迁行为与黄某发生冲突后,萝岗区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行为已构成不完整履行行政职责。故判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黄某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由于篇幅有限,无法一一评析。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的逼迁手段极为卑劣,面对种种行径,解决方式无非是报警或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们总是认为公安部门、政府部门都是管理者,面对合理、合法的诉求即使无动于衷,我们也无可奈何。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其在管理过程中的角色也悄然变化,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我们更应当转换思想。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抽丝剥茧,直指核心,一旦确定政府部门有责就要积极主动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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