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必须向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6 14:53) 点击:381 |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卢某通过快递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了《拆迁补偿遗漏信息公开申请书》,其请求事项为:“区政府公开枣庄市畜牧珍禽示范园2011年4月份拆迁补偿公告遗漏信息,对超过租赁合同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20元,是补偿的房屋还是补偿的没盖房屋空地款。”区政府没有给予答复。卢某认为区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主张卢某应当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但信息中心是区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卢某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区政府在收到原告卢某的申请后,没有履行告知或说明义务,因此区政府关于应该依据上述规定驳回卢某诉讼请求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卢某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属于自己掌握以及该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答复。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为提高效率、便于管理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这种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明确判断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机构,有时就是强人所难的做法。一旦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公开义务,申请人一定要依据法律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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