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形式的信息公开: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14 17:06) 点击:364 |
【基本案情】 石某、奚某某系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南陈庄村的村民。石某、奚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6日、5月16日向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运河开发区南陈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及“运河开发区南陈庄村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结果。”石某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自行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奚某某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快递。 管委会受理后作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均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其他方式,具体为运河街道办事处或南陈庄村委会现场查询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后运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石某、奚某某提供了《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南陈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未盖章),并让其查看了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石某、奚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石某、奚某某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管委会主张已经依法公开的主要证据不足。对于石某、奚某某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其要求的信息提供方式是“纸面”,该方式是适当的,管委会能够按照石某、奚某某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仅让石某、奚某某当场查阅,此方式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判决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依据石某、奚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机关虽然从形式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并未依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及方式向其公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并未履行到位,导致当事人不能从实质上获得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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