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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宅基地退出机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4-06 16:50)    点击:399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此过程必然伴随着农村人口转移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城市人口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然而,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减少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浪费严重。

一、宅基地闲置程度。

根据调查,按年龄阶段划分,30岁~55岁群体的宅基地使用率相对较高,全部使用率达到63.1%30岁以下和55岁以上群体宅基地全部使用的比率分别为32.4%55.1%,表明30岁以下和55岁以上被调研者的宅基地均存在一定程度闲置。分析其原因, 30岁以下群体的宅基地闲置多由外出打工、求学所致,55岁以上多由儿女欲成家或已成家分户,形成“一户多宅”。

从农户生活状态看,宅基地的闲置分4类:第一类“伪农户”其宅基地完全闲置,失去居住价值;第二类“举家城市定居农户”,其宅基地完全闲置,基本失去居住价值;第三类“举家城市暂住农户”,其宅基地交由父母、兄弟管理,基本闲置。第四类“主劳力城市暂住农户”,宅基地阶段性闲置。

二、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

据统计学研究,农户年龄越大的,退出意愿越低;使用年限越长的,退出意愿越低;认为农村生活品质越好的,退出意愿越低;对未来抱有不确定性因素越大的,退出意愿越低等等。

三、我国不具备宅基地退出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确实存在大量宅基地闲置的情况。而这种闲置与政府部门审批不严不无关系。一旦政府严格限制,就会有大量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宅基地被收回。对于剩余的因农民外出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闲置,现在退出时机是否成熟还有待观察。从农民的角度来说,绝大多数人不愿退出,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对退出的补偿不满,一是对未来抱有恐惧。提高补偿的问题相对容易解决,而对未来的恐惧则需要就业、子女升学、社保等多管齐下才能解决。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看,我们还不具备妥善安排几亿农民的条件,贸然的引入宅基地退出机制,剥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不仅不能达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反倒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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