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时限的起算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5 16:16) 点击:262 |
出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能使某一行政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等一系列价值的考量,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若要寻求法院的解决,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否则就会因错过时效而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从而使公民的权利从法定权利降格为自然权利,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尤其是行政诉讼领域,一般起诉时限比较短,如何确定起诉时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也就是时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有两种解决途径供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选择,即一是先向复议机关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的路径不一样,时限的起算点也不同。 1、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时限的起算点 (1)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算点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诉时限为“十五日内”。 (2)复议期满之日起。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5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算点为“复议期满之日”,起诉时限为“十五日内”。 2、直接起诉时限的起算点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作出行政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作出的主体,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就是说知道或应当知道某主体对某人作出某内容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送达相应文书,收到相应文书就可以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相应文书,如何认定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 (2)对应当知道的限制。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法律文书行政行为的起诉时限的起算点 因为没有制作关于行政行为的文书,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很难知道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具体内容,比如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家的房屋无辜被强制拆毁,拆迁部门没有送达任何文书比如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还是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虽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明知是拆迁部门所为,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如何计算时限?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谁作出了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有可以证明或知道强拆行为是谁实施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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