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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进行时 是时候涨涨征地知识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16 16:05)    点击:323

    又是一年3.15,每年的这个时候央视都会集中报道一些有问题的产品和无良厂家,揭露行业潜规则及严重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不仅能替大家出气,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警示产品生产者的作用。

    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瞭望者和守护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一方面致力于冲在所有人的前面,以专业的眼光、超群的能力,为公众获取最全面、最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同样重视发现该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并深究其根源。通过对多年工作经验的总结,我们将其总结如下,为大家“打假”做准备! 

    一、实施主体

    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征收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该规定可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征地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一般由该政府内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假——临时机构

    很多地区会从不同的部门抽调出工作人员,组成一个临时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区,也有的叫某某建设项目指挥部。征地工作结束后,该临时机构就会解散,一旦遇到问题需要解决,想要找到负责人简直难如登天。

    二、公告

真——征地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发布征收公告,公布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内容。

    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征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同一时间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应当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假——未公告;公告但未张贴;内容不完整;未获得批准文件即实施公告。

    三、调查

    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证办理登记,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填写补偿表,征收人需确认签字。

    假——遗漏项目、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补偿表代签。

    四、补偿

    真——及时、全额支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假——分期支付

    我国征地制度相对完善,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为提高政绩、增加财政收入,甚至是出于个人私欲敛取钱财之目的,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征收,严重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违法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有辨别真伪的能力,一旦遇到问题无法解决,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联系北京新翰专业拆迁律师

    微 信 号:bjxhls

    传 真 号:010-87592441

    维权电话:010-578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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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链接:www.bjxhls.com 

    手机网站:http://www.bjxhls.com/#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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