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热议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3-10 17:00) 点击:397 |
2016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连续第十三年聚焦“三农”。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亦指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同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一边是改革,一边是法治,这些新部署、新思路,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在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带来了《关于确立土地经营权法律地位的建议》。 杨小平希望借助“两会”契机,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杨小平表示,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纵深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由于很多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就收不回来,导致了土地弃耕、撂荒现象的发生,土地资源占有与利用严重不对称。加之,“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土地碎片化普遍存在,制约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稀缺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杨小平所在的金融行业,对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的需求更是迫在眉睫。目前,在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杨小平道出了背后原因,“归根结底是存在法律障碍。”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中,关于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杨小平指出,这三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权,也未全面考虑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效力,而赋予土地经营权法定抵押效力却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下有效激活农业用地资金支持的前提,现行制度规范亟待顺势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为进一步增强农业产业化规模效益,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开拓创新,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社会成效。截至2015年末,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3%。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而言,通过顶层设计,赋予农户法定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能充分释放社会主义制度红利,能切实突破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的资金瓶颈,是促使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成功转化为现代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关键所在。 杨小平建议:为顺应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趋势,相关部门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系统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对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保护。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联系北京新翰专业拆迁律师。 维权电话:010-57812137 152015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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