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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上门女婿遇到拆迁时,能否享有土地补偿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01 17:39)    点击:287

     近来有许多读者询问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尤其是出嫁的女儿(以下简称:外嫁女)、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是否享有补偿资格,究竟如何分配和使用合理,多数村民甚至部分村干部都说不清楚。以下笔者对外嫁女和入赘婿做简单介绍

    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去,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户籍已迁入夫家,生产生活在夫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夫家没有分的承包土地、而在原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应当认定为嫁入地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应当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

    二、“上门婿”的程艳资格认定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男子取得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非别招上门女婿,这些男子能否取得其妻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则应由女方所在集体组织民主议定。集体民主议定予以接纳的,其取得妻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如果经民主议定拒绝接纳,其便不能取得其所在集体成员资格。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若外嫁女、上门婿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能得到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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