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首例无罪判决 ——基层法院为民伸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2-17 18:04) 点击:360 |
【导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记载,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但是只有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无罪判决人数与罪犯的比率为万分之七弱。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2月1日间的无罪判决,共计只有357个结果,也就是说全国法院这一年多以来共计约有357个左右无罪判决。再检索河北地区,共计只有5个无罪判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 我们有幸在历经艰难之后,拿到了分子上的一个判决,避免了做分母的命运。 【征地引错案 律师急救援】 农历乙未羊年春节前,两个风尘仆仆的男子找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起刑事案件,事发河北衡水冀州市,该市孙宜子村因违法占地施工,村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当地政府出动警力,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三名村民方代表。本所主任律师王春刚律师亲自接待了两名男子,听取二人陈述后,凭借多年办理征地拆迁维权及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经验,王律师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公权力打压群众维权的错案。为了无辜的百姓,王律师毅然决定接受委托,前往案发地亲自查看。 王春刚律师和荣海波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孙福东。据其陈述,该村因当地政府所谓冀州新城开发建设,强占本村耕地900余亩,村民苹果园被中断供水,导致果树枯死,作为村委会委员,在孙福东等村民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的过程中,知悉该征地项目没有取得征地批准文件,涉及本村土地征收并没有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当地政府采取“以租代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仅仅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因村民围墙可能影响施工,施工方组织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动用大型机械,采取暴力方式实施强拆,导致村民与施工方的矛盾激化。其后,孙福东等村民要求施工方停止违法施工,等待政府部门处理,施工负责人在公安民警现场见证下,出具了一张“自愿停止施工,等待政府处理相关问题”的承诺。但此后不久,村民发现施工方又开始动用机械在耕地上施工。孙福东等几位村民在施工车辆前进行交涉,村民自发到现场围观,施工方及村民方均多次报警,随后孙福东等多位村民被刑拘。 一个错案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一个人,一个家庭都因此受到影响。被告人孙福东的老父亲原本身体不好,因儿子被抓一事病情不断加重。家中幼子、女儿女婿为父亲四处奔走,身心俱疲。当辩护律师见到他们时,其无奈和无助溢于言表亲赴现场调查并会见后,两名辩护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也坚定了无罪辩护的决心。不能无罪释放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对违法征地的纵容。 【错漏百出的诉讼卷宗,说抓就抓的刑事错案】 王春刚律师带着沉重的心情结束了会见和调查,此时更加急切地想看一下:侦查机关怎么将一个农民依法维权的事件弄成刑事犯罪的;施工方又是怎样从一个施暴者转变为受害人的。 经过等待与沟通,在冀州市人民法院,终于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令办案律师大开眼界,瞠目结舌。 首先,一封以租代征的《征地协议书》居然作为证据被公诉机关提交上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6项指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违法的证据居然敢提交,不仅违反关于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更是无视法律禁止“以租代征”的要求。这种行为无视法治,无视老百姓,简直欺人太甚。 其次,侦查机关找来了一个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公司出具了一个不具有任何中立性、权威性、合法性的损失鉴定报告。该鉴定公司不符合《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的鉴定资格的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目前并不具备鉴定本案损失报告的资质且本案损失报告也不在该评估机构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案评估师也没有出具相关鉴定资质证明。 在鉴定过程中,该份“损失鉴定报告”中没有写明鉴定的事实依据,仅用一句“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师搜集的相关资产价格信息,以及市场调查取得的与本次鉴定有关的资料”,明显事实依据不足。鉴定机构和评估师在鉴定中多次违背执业规范,同委托方“协商定价”,严重违反鉴定规则,损失鉴定结论不具有中立性,其结论不应当予以采信。 而据被告人反映,在这份鉴定报告之前,他们还收到同一个鉴定公司出具的另一份鉴定报告,比这个鉴定报告的损失数额更大。为何会出现两个结果相差巨大的鉴定报告?为何会侦查机关会聘请一个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这样一个毫无根据的鉴定报告?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显的错案,当初经历勒怎样的程序,从刑拘、批捕、审查起诉,而最终移送法院审判的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后,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应十分谨慎,毕竟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不能说抓就抓。 中纪委、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征地拆迁纠纷,但是冀州市公安机关罔顾法律,为了地方利益违规动用警力,随意抓捕村民。被告人孙福东作为村委会委员本来是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一直力图化解各方矛盾,却没有想到把自己送进了高墙。看守所里的孙福东左思右想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面对错漏百出、千疮百孔的证据,律师只有依法抗辩,揭示真相。 【鉴定人当庭“反水”】 庭审一如所有刑事案件一般的开始了。 庭前辩护人申请包括取保候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等,经过交涉,最终说服办案法官,同意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王春刚律师开始对鉴定人发问。王律师先是询问了两个简单的问题,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等。意外还是发生了,鉴定人的资质并不包括对损失类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的资质就更加奇怪,该鉴定机构曾经变更过名称,变更后的鉴定机构并没有取得涉案财产损失类鉴定资质。之前的资质还是十余年前获得的,这期间我国鉴定机构管理不断变更,原来颁发资质的机构早已经没有颁发鉴定资质的资格。我们查阅河北省鉴定机构名册,也没有见到该单位的名字。一个没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居然作出本案关键证据。王律师继续发问,当问到停工损失天数及具体损失数额确定的依据时,鉴定人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王律师毫不让步,接连追问下,鉴定人十分慌乱,最后明确解释称是关于损失鉴定意见,鉴定人多次跟委托方(也就是侦查机关)及施工方协商,经过征求施工方意见。 真是应了那句话,没有最崩溃只有更崩溃。王律师紧追不舍地询问下,鉴定人道出了真相:他就是签个字,没有实际参与本案鉴定,他是鉴定机构的主任,工作很繁忙,没空做鉴定,都是把鉴定交给下边人。本案鉴定是另一名鉴定人全权负责。” 没参与鉴定过程居然就敢签字?你可知道鉴定规则和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可知道你的鉴定关系到三个人的自由,关系到多个家庭的安定?关系到全村千余口人的900多亩土地? 面对鉴定人反水一般的表现,公诉人有些坐不住了,开始反对辩护人发问。但是事实已经清楚,王律师含笑停止了发问,并对本案损失鉴定意见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其他两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河北当地律师,对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表示支持。 【不能不说的征地】 本案是由征地引发,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没有足额补偿,强行占用村民土地。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朴素地认为征地就应该给钱,不给钱就不能征地。又多方打听,甚至到政府机关询问征地批准文件,有关部门答复涉案土地并没有进行实施征收。 征地合法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辩护律师不能不提。但是每当我们在庭审中提到征地问题或者补偿款问题时,公诉人均强烈反对,就是一句“与本案无关”。 怎么能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中明确,开庭审理因干群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般要深入发案地,认真查清事实,了解案件发生真实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 其实我们也理解公诉人,本案中的被害人过错就是违法征地,违法施工,但是这都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或者是地方政府默许的行为,公诉人不愿意听,更不能说,就是辩护人说了也要想方设法阻止,这可以看作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人的无奈。辩护人坚持坚持强调被害人重大过错引发了本案,被告人无罪。我们不能阻止公诉人的发言,但是我们有辩护律师的坚守,这就是刑事辩护诉辩方对立的初衷,无此刑事诉讼将成为一言堂,无此公正将名存实亡。 【又是情况说明】 第一次庭审就在辩护律师的坚守中结束了。休庭后,公诉人深感证据不足,申请补充侦查。期间再次申请取保候审,邮寄法律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主动撤回起诉,降低影响和损失,但是我们低估了公诉人的“执着”。辩护人亦获知了“认罪从轻”、“认罪缓刑”的讯息,但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第一被告人及辩护人取得共识,决不妥协。 第二次庭审开始了。 公诉人并没有拿出什么有力的证据,主要是鉴定单位、国土部门和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公诉方用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明鉴定的合法性,以国土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据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客观原因,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补强证据的“瑕疵”。辩护人当庭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证据”均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根本不具备证据效力,更无法证明土地征收合法、施工合法,损失鉴定合法。 【不能忽视的上诉】 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并被立即释放。 被告人当然不服,当即上诉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后,王春刚律师联系了二审法院,并递交了更加详尽的辩护意见,不仅陈述卷宗中反映出的问题,还将一审开庭中的诸多问题全部反馈给二审法官。 在等待与期盼中,二审法院终于作出裁定,该案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损失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内容与原判事实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矛盾。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又一次看到了胜利的希望。 【大雪中的重审】 发回重审后,公诉人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了延期审理,重审也一拖再拖,最终还是来了。 王春刚、荣海波律师冒着大雪,在开庭前夜来到冀州。夜很冷,雪很大,火车也因为大雪迟到了一个钟头,到达冀州已经是深夜。 第二天一早,雪并没有停,但是开庭还是继续。开庭前被告人孙福东对辩护律师讲曾经找过法院院长谈本案进展,院长表示本院压力也很大。当庭辩护人提出了冀州市人民法院整体回避并报经衡水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申请,同时申请本案公诉人回避。合议庭决定,案件延期审理。 休庭后,王律师找机会与审判长(冀州法院刑庭庭长)进行了短暂沟通,表达了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希望法院守住法律底线,顶住可能来自公检、甚至政法委及其他党政部门的压力,有勇气作出一份可能是历史性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接受司法实践中任何形式的折中做法。之后。两位律师冒着暴雪辗转石家庄乘坐高铁直到夜里10点钟回到北京,火车晚点了整整五个小时。但是为了那期待中的无罪判决,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取经般艰难的无罪判决】 最终的结果正如我们所期待,法院支持辩护人观点,宣告无罪。 本案历时一年有余,三次补充侦查,四次庭审,无数次申请取保候审,一审有罪免刑,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宣判无罪。被告人盛夏时节被抓,在看守所度过8个多月羁押生活;特别要提及的是,孙福东的老父亲在2015年春节前过世,尽管经过多方强烈申请,最终未获准孙福东送老人最后一程。这令辩护人遗憾,更将令被告人终生铭记。 制造错案也许只是一瞬间,但是要纠正错案却需要付出沉重代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征地农户为了保卫自己的土地,阻止施工方违法施工,多次与政府沟通未果,村民开始自发阻拦施工车辆,反被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含冤入狱。这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是经常发生的一幕,好在被告人及时聘请律师,步步跟进,据理力争,不然必将又是一起“留有余地”的错案。 本案三名被告人宣判无罪,就是在微弱的无罪判决率中增加了三个分子。对整个中国司法,他不能改变无罪判决低的现状,也不能像赵作海、佘祥林、陈满、念斌、呼格吉勒图等案件那样影响之大,但作为基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必将载入冀州市人民法院的历史,也将对全国其他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产生示范和影响,该案的判决,其影响也绝不止涉案当事人,每一份无罪判决都将关乎中国司法的明天。 感谢冀州法院,感谢衡水中院,感谢参与本案两审判决、裁定的法官们。每一个司法人员,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都应当尊重事实,敬畏法律!律师不生产正义,其作用就是我们拨开层层迷雾,揭示案件法律事实,维护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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