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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请律师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2-01 17:39)    点击:527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半年之久后,“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行政机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聘请律师出庭;律师不能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反而与行政机关沆瀣一气,将矛头直指普通民众而理直气壮!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何不能聘请律师出庭?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违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正职或副职领导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应诉的情况下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二、失职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时,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理解并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错误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审查这种可能性是否存在,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此时,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出庭应诉既是实现庭审目的的需要也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

    众所周知,法制办、法制科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研究、运用法律法规,甚至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法规的职责。《公务员法》则明确规定,公务员要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庭审中阐述认定事实、理解法律、作出判断的工作能力。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就被告实施的、一般无须征得原告同意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属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反之则属于失职之表现。

         三、浪费

    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从会计的角度看,律师费一般计入管理费-咨询费项下,属于支出无疑,问题在于这笔支出应当由谁承担?既然是为行政机关打官司,理所应当由行政机关支付。然而,如上文所述,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本就设立法制办、法制科等机构,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其工资、福利、保险等都列入预算,由财政统一支付。财政从何而来?主要是税收所得。可以说,是由纳税人支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然而,这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的情形时还要由纳税人支付为其开脱的费用?这种以“人民的子弹打人民”的做法实在无法让人信服。

    四、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予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了落实该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然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由于手中握有行政权力而处于强势地位,作为原告一方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仍然难以改变。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行政法在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规定上赋予原告以倾斜性保护,例如:被诉行政机关单方面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等。

    允许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明显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设有法制机构的情况下,又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外援”,而与之相对应的普通民众,因请不起律师而独自维权的都不在少数。这种专业的和非专业之间的较量还有什么平等可言!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聘请律师出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官不予理会或采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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