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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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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的开启始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因此,立案程序对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义不言而喻。为解决当事人“求告无门”的情况,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指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有很多地方法院的立案庭法官以拒绝接受立案材料、接受立案材料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等方式蔑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法院立案的程序: 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的期限及内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制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法院收到材料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在法定期间内仍然不能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律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 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立案,例如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法院不予立案时,当事人怎么办? 当事人一旦遇到法院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时,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院接到投诉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相对完善,但是实践中仍然有诸多问题难以解决,例如对于下级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固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但上级法院以协调为主,遇到下级法院仍不立案的情况,当事人难免要大费周章。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