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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需在阳光下进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4 11:18)    点击:201

保障农民土地拆迁中的知情权

  “阳光”下进行的征地,是能让村民安心的定心丸。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国务院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征地信息公开政策,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然而这些政策措施在地方的落实情况却都差强人意,如何建立起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让征地矛盾“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是当务之急。
  全面且及时的公开征地信息是减少征地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到底哪些信息应该主动告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当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的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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