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获得补偿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1-13 15:27) 点击:308 |
获得合理补偿必须以程序合法为保障 【案件事实】 杨某系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玉碗村村民。2013年10月16日,西秀区政府作出《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西府房征决(2013)4号)(以下简称“西府房征决(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东抵东关办事处小龙潭村、南抵沪昆高速公路、西抵华西办事处胶泥村、北抵贵昆铁路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杨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玉碗村所有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 西秀区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将房屋征收决定书送达杨某。杨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23日,安顺市人民政府作出安市行复字(2014)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秀区政府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摘自:北大法宝)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秀区政府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撤销该决定。但撤销该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宜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西秀区政府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中,西秀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之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西秀区政府没有决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权限。 西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目的是需要这些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西秀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即《省人民政府关于西秀区201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4)247号),其作出时间为2014年4月4日,而西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由此不难看出,西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远早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时间,明显是违法定行为。 2、西秀区政府未将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侵犯其知情权。 行政决定应当告知和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才对行政相对人生效,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否则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无法知晓行政决定的内容。本案中,西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未将该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导致某不知道该征收决定的内容,严重侵犯其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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