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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价值过低怎么办?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28 14:26)    点击:32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内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不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复核结果仍然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是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评估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后的10日内,选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房地产估价师不能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认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仍然有异议,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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