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益被侵害,谁能维权?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2-16 13:27) 点击:386 |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所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呢?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主要包括三类:村农民集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者建制撤销的应当由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该规定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解决了现实中少数干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提起诉讼的难题。
另外,并不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能否起诉?一般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虽然直接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整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所有集体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类成员能够举证,证明其虽然没有使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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