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争议该找谁,法定途径很明确(二)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04 14:32) 点击:364 |
三、违法批地—揭发控告类
(一)具体事项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二)法律途径
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三)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四、违法占地—揭发控告类
(一)具体事项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4、依法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5、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换;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途径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三)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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