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争议该找谁,法定途径很明确(一)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01 11:25) 点击:291 |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公开了《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并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本文摘取其中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适用。
一、土地征收补偿—申诉求决类
(一)具体事项
1、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如:对被征收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和计算有异议等。
2、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的,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的;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3、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二)法定途径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类
(一)具体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依法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从而获取所需信息的过程。
(二)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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