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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城市落户后,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1-25 11:58)    点击:387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村民因升学、参军、就业等原因,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出的情况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农村村民落户于城市后,是否还享有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资格?


    一、有户口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资格。然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何种标准判断?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各地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主要包括户籍、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权利义务关系等。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上述标准都存在不足之处,以户口性质或落户地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着取消农业户口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权由村民自治,出现了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合法利益的现象。从目前司法界观点及有关判例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采取了从宽原则,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把没有纳入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居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以确保其利用土地维持生存的权利。户籍、村民自治、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确定权利的参考依据。


    二、就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已经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分配方案决定对部分农民集体成员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而该部分农民集体成员以具有本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应享有同等待遇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典型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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