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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1-20 14:20)    点击:377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打工、上学等特殊情况不在家,从而无法知晓行政机关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行政机关在调查摸底过程中了解征收范围内是否有举家在外的被征收人,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并没有单独通知相关被征收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起诉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如果公告内容错误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一些行政机关在公告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明显弄错,将土地证的证号写错,将土地的位置表述错误,等等。这些错误如果足以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公告的法律文书内容产生误解,误以为不是针对其所享有权利的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该公告行为由于公告内容的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无效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计算。 但是,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并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标的物、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该公告期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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