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1-11 11:24) 点击:268 |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也都确认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权利。
但是在城镇化进程中,面对农民合法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仍有部分人置若罔闻,使农民的土地问题长时间无法得到解决,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虚构理由征收农民土地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才能实施征地拆迁行为。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自己享有的权力、资本与某些企业甚至是黑恶势力相勾结,虚构征地理由,在不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强取豪夺占用农民土地。某些政府仅支付给农民每亩数千元的补偿,转手以十万、百万甚至是千万的价格将其卖出。在中国,最便宜的是农民的土地,最贵的也是农民的土地。
规避就业安置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为了发展农业、建设农村、提高农民收入制定了大量的惠农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忽视失地农民利益,仅仅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用,对就业安置问题避而不谈。大部分农民甚至不知道被征地后可享受该政策。使得一些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的农民在失地后只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而这些重体力劳动又只能提供给青壮年劳动力,大量中老年及女性农民失地后就陷入失业困境。
不支付合理补偿
一些人只对本人或本部门利益负责,而对农民利益无动于衷、漠不关心,甚至变本加厉予以盘剥。一些政府自己制定文件采用低标准低价格进行补偿,或私自制定许多应当计入却未计入征收补偿的面积,或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在部分地区,农民土地被征收后,进入农民口袋的土地征用费,只有全部土地费用的百分之几。
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些政府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或是强行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将流转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只注重地方经济效益或是个人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农民利益。
相关机关对土地纠纷的不作为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权益,我国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面对农村土地纠纷,采取能推就推,不能推就压,压不住就拖的方式进行处理。土地问题上访没人管,打官司耗时耗力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很多农民受不了这些单位的一拖再拖,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上述问题是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具体表现,农民朋友应当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判断。如果自己无法判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城镇化应当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共同受益的过程,应当尽量避免对农民利益的侵犯,维护农民本已脆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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