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刚律师看《行政诉讼法》修改第一讲 从“维护”到“监督” ——立法目的的变化对征地拆迁意味着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就是开宗明义地讲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他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灵魂所在,虽然我们在事务中很少用到,但他在整个行政诉讼法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首先就是要对该条进行修正。修正案对本条的修改共计两处:第一,由原来的“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改为“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第二,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前一项修改是“客观真实”司法观念到“法律真实”诉讼理念的修正,是诉讼规律的回归。“正确”一词实质是“绝对真实”或者叫“客观真实”理念的体现。在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现绝对真实难于实现,也不是法律追寻的根本。这一理念随着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已经先后修正,因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只是将这一理念统一整个诉讼活动的体现。 后一项修正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从“维护”到“监督”的修改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回归,是诉讼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开始。行政诉讼本来就是为了监督行政职权而设,虽然我们不是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但是分权制衡的理念在我国宪法体制下是存在的,司法权就是为了制约、监督行政权行使而存在。同时,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也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中集中实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公民不服对此提出诉讼,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就是为了监督行政职权活动。 尤其是在目前如火如荼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征地拆迁、暴力征地拆迁行为频现,公民对此提起的诉讼增多,已经占据了行政诉讼半壁江山,更能说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必要性,但是很多征地拆迁诉讼都被判决败诉。归根结底就是行政诉讼法中有本条旧法规定的“维护”行政机关职权行使一词。有这一目的压着法官,法官审判的核心就变成了维护行政机关行为,而不是监督行政职权行使,更不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行政机关也多以此为借口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职权行使。 本条修改对征地拆迁诉讼而言,将带来质的改变。一方面他改变了行政审判的核心工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再合理、合法地穿一条裤子,至少保证了法官的中立审判,这对广大征地拆迁维权人绝对是一大福音。另一方面,立法目的的修改必然带来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转变。我们也看到此次修正中,从受案范围到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加强行政相对人——从征地拆迁的角度看,就是被征地拆迁户的诉权和程序保障。启动、立案、审理、判决、救济等多层次立体式的修改带来的必将是整个行政诉讼状况的好转。 再结合当下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我们相信行政诉讼的春天已经来临,法治的号角已经吹响。在这春暖花开的季节,王律师带你领略法治春天的美景!! 请看下集: “行政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微 信 号:bjxhls 传 真 号:010-87592441 维权电话:010-57812137 15201521510 网站链接:www.bjxhls.com 手机网站: http://www.bjxhls.com/#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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