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能否诉讼?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4-08 09:12) 点击:441 |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能否诉讼?
本人近期正在办理一起山东的拆迁案件,由于评估价格没有实际反映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迟迟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拆迁人直接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被拆迁人家的房屋,对于强拆行为,被拆迁人提起了行政复议,不久,复议机关就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可以对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复议决定是否包含不予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司法解释第33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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