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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1 13:33)    点击:483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基本案情】

201110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201110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2011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201110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审查王宗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中,和平区房管局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和平区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本案判决的亮点有二:

第一,行政机关如何确定“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仅仅发送一个函件就确定了商业秘密的事实,显然是过于草率了。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商业秘密的事实调查核实。在没有调查核实前,就直接认定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一种类型,因此该行为被撤销。

第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界限。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能仅仅是虚晃一枪就够的,应当积极、充分地履行其应有职能。本案行政机关仅发一封函就以为自己履行职责的做法在很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都有表现。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一种特殊类型——不完全作为。

因而本案不仅解释了商业秘密的认定由行政机关负责的法律责任,还确定了不完全作为也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分类。

文章载自: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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