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如何救济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3-25 09:29) 点击:462 |
法院不立案如何救济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属于自诉型案件,亦即需要当事人自行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方能进入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中,起诉条件是指: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鉴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我国现阶段司法独立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前述条款基础上作出了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其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综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归结为:①行政主体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实施的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④不为法律特别规定或排除的行为。 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相对成熟,但仍然有漏洞:首先,就民事诉讼而言,如果一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也拒绝依法出具裁定,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诉权、进入审判程序;其次,就行政诉讼而言,如果一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也拒绝依法出具裁定,当事人固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申诉,但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仍然是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立案,但遇上下级人民法院仍然“不立不裁”的违法情形,当事人难免要经过一番来回反复的波折,进入司法程序遥遥无期。 那么,当事人遇到法院不依法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从立案监督的角度做一些基本介绍。 1、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近两年司法改革愈发严明,就北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情况而言,立案庭在接受公众前往立案的过程中须依法向立案人出具监督卡,其中会载明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 2、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 3、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4、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5、举报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个人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另,法发(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前述规定,不立不裁行为系由具体的法官作出,而法官的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到处分。那么,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林权改革、企业改制等群体性敏感案件,遇上“立案难”的概率远远超过了一般性民商案件。要解决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则应当让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大写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令违法不立案者有错必纠、必罚,推动改革成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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