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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认定方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22 10:37)    点击:664

违章建筑的认定方法

案例简介

    2012年3月中旬,山东济宁市邹城人民政府、邹城市国土局、邹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邹城市建设局、岗山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以违法建筑之名对邹城市城关镇杜庄村的30多户村民的房屋实施突击强制拆除行为。房屋没有任何补偿。无奈,30多户农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仔细分析案情之后,为30多户农民制定了特别维权方案。

2012年 7月6日,30多户农民以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国土局、邹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邹城市建设局、岗山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数月立案周折,最终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交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30多户农民要求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共同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主持调解下,34户农户与邹城市国土局签订了合理的补偿赔偿。

   案例解析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1)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知,要认定建筑物是违法建筑物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这样的行政处罚权。

    2)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1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2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山东济宁市邹城人民政府、邹城市国土局、邹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邹城市建设局、岗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既没有告知30多户农民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应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也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严重程序违法。

 

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1)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44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8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具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部门

(2)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5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6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37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可知,如果要实施强制拆除必须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催告书》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并予以公告;最后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邹城人民政府没有向30户农民送达《催告书》,更没有向30户农民送达并公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显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被告邹城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有关责成其他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书面材料,显然邹城市国土局、邹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邹城市建设局、岗山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出行为违法。

  维权谋略

为了加快拆迁的速度,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对钉子户进行强制拆除,在拆迁实践中屡见不鲜,当我们遭遇这种情况,应当从“三本书”入手:《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首先判断实施强制拆除时有没有这“三本书”;其次判断作出这“三本书”的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该权利,并且告知你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最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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