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能否获得补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05 09:28) 点击:526 |
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能否获得补偿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A市B区C办事处某村地界承包2亩左右耕地,虽辛苦,但勤劳的杨先生一家小日子也其乐融融。20005年B区政府征地,令杨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区政府声称杨先生承包地为国有土地,拒绝按集体土地承包地予以补偿。政府在与杨先生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12月份通知杨先生限期搬离将强行征地。杨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何自己辛苦劳作了大半辈子称的田地,怎么转眼间就成了国有土地?性格倔强的杨先生,决定自己维权,用烟花火炮自制了土炮,当政府触动公安、城管、国土等准备强行征地时,杨先生是炮轰拆迁队。虽然暂时阻止了强行征收,但如此蛮干,杨先生的家人看着万分焦急。只有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才能真的保护自己。带着这种朴实的想法,杨先生的家人慕名找到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杨先生的地到底是不是国有土地?律师又会如何维权呢? 【办案掠影】 1、细致调查真相大白 律师凭借多年的经验意识到,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土地权属性质。杨先生对律师坚持说是集体土地,因为手中有承包证,其身份一直是农民,但律师意识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通过信息公开及细致调查,杨先生原籍D省,60年代响应党的号召,在E国有农场招工时来到A市,一直承包土地经营,现在身份仍是农民。1985年A市B区人民政府向杨先生颁发《A市B区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承包期限15年。2000年期满,E国有农场不再与杨先生继续签订承包协议,改由F公司与杨先生签《F公司代征地绿化苗木直管协议书》,期限为1年。新协议发包方F公司其实是E国有农场翻牌而来,按新的协议,杨先生身份也由农民被变成“植管员”。至此,真相已清,杨先生承包的土地确实是国有农场土地,因发包方恶意,所以现今没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律师知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国有农场经营方式上有几种:一种是由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一种是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还一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杨先生属于最后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最为类似,也最容易混淆,难怪杨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的承包地是集体土地。既然真如政府所说是国有土地,是不是杨先生就拿不到任何补偿了呢? 2、法律分析解疑惑 面对律师的调查结果,杨先生一家傻了眼,原先一直以为是自家的承包地,现在原来真的是国家的,怎么办?看到焦急的杨先生一家,律师细致的做起了分析:“没有承包合同能不能拿补偿,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国有土地的,应签订合同及发放承包经营证。国有农场变换方式签订协议,不予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是他们违法的,没有承包合同不是杨先生您的原因,应当获得相应补偿。”“那怎么补偿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土地是国有土地,但补偿标准依然适用集体土地的标准。”听完这些,杨先生一家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杨先生在律师指导下,信心满满的重新找政府理论,没想到,政府仍是坚持按“值管员”标准补偿,到底杨先生能不能拿到合法补偿呢? 3、敲山震虎 补偿款终到手 有法不依,是当今中国法制的现实。对政府的态度,律师早就做好了应对,先礼后兵,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律师针对区政府征地进行了全面司法调查,律师扎实细致的工作给了对方无形的压力,相关部门主动找到律师、杨先生商谈补偿事宜,经过多轮协商,政府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终于让步,向杨先生支付了征地款共计20余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受理之初案情非常混乱,土地是集体还是国有,发包方到底是大队还是F公司,大队和公司什么关系,国有农场和大队又是什么关系等等,事实不清。律师凭借多年的积累,直接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土地性质展开调查。随着调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可见。搞清土地国有农场的性质,相应的补偿政策也就明确,维权方案的指定也就具有了针对性。所以,在征地维权中,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现状等信息是法律维权的关键信息。 目前我国国有农场虽数量不大,但因成立年代久远,政策变迁,土地权属变化及不清晰,如果遇到征地,往往成为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而且目前国家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广大承包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依照国土部及农业部的规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国有农场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农民承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可以获得补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