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运用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5 15:01) 点击:510 |
强制执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运用 拆迁人非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房产,在拆迁领域非常之常见,那么有非法强制拆除就应该有合法强制拆除,要想说清楚强制拆除,我们就要从强制执行说起。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简单的理解就是在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主体所要求的义务时,行政主体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那么对这样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强制执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运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拆迁中行政机关(拆迁人)自己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我们的讨论只限于法院强制执行之中。 1、在拆迁中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条例》第26、28条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下例条件时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2)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5)必须有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条例》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5)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6)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应当裁决不准执行的情形 根据《规定》第6条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的要求的,实践中大多数拆迁没有齐全的合法的手续,所以强制拆迁多半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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