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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复议决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5 14:17)    点击:678

撤销复议决定

【案情简介】
   诸葛先生是四川AB县的居民,在当地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

由于诸葛先生房屋所在地段属于政府规划的范围,所以决定被征收。

在协商补偿的时候双方产生了纠纷,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诸葛先生坚决反对。为此双方始终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3年拆迁方私自拆除诸葛先生的房屋开始项目建设。

面对如此被动的局面,诸葛先生经过反复权衡,最后决定委托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应得的补偿利益。经过反复咨询和横向比较诸葛先生决定委托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办案掠影
   在通过法律调查程序调查拆迁方拆迁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为确定项目拆除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向B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得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此次拆迁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随即决定针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维权方的此行政复议的审理叫人哭笑不得,竟然以两个并不存在的条文,驳回了诸葛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律师就意识到了县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会对自己的职能部门有所偏袒,却没想到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叫人大跌眼镜,简直漏洞百出!拆迁方犯下的如此低级的错误绝对不能放过。律师当即决定对县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责。
   律师指导当事人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很快接到了起诉书,A市中院指定C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下,法院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A县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A县政府以两个并不存在的法律条文来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A县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行为,要求A县政府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至此,A县政府违法驳回维权方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被要求撤销,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取得了维权道路上的小胜。
   【律师寄语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本案中A县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要适用正确法律。但是县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出于对自己职能部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偏袒保护,从自己的意愿出发制造了两个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即《行政诉讼法》第48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来作为自己作出驳回维权方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专业的拆迁律师对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可以说是了然于胸,拆迁方想要以这种方式逃避自己的职责,给维权方制造障碍只能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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